烟台开发区违规零售烟花爆竹最高罚万元 加大力度整治

2018/2/13 10:35:07   来源:水母网    

  春节将至,为了增加年味,大家都喜欢放烟花爆竹,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和空气质量,开发区公安分局对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根据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不能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医疗机构等区域禁止燃放

  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大型仓库、停车场;景区、林地、绿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违反限放条例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于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违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对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限放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百惠 通讯员 开公宣)

编辑:卢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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