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过年违反“禁燃令”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五百

2018/2/13 9:51:47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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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在烟台市区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集中整治行动。《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同时,在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区域或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对于违规者或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相关罚款。

  禁放烟花爆竹保护环境又安全

  在莱山区天合城小区,每幢居民楼内张贴着一张粉红色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天合城兼理想城客服中心主任牟文明说,小区严格按照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居民宣讲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示和禁放区域,小区内人流密集区域挂着“禁放烟花爆竹”横幅。

  “禁放烟花爆竹,是件值得提倡的事儿,不仅净化空气,更少了噪音,挺好!”天合城小区业主陈先生说。

  不得在禁止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烟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1月19日发布实施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管理区域主要为芝罘区;福山区的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莱山区的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牟平区的牟平经济开发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燃放时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销售时间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对于禁放区域和场所,《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大型仓库、停车场和景区、林地、绿地禁放烟花爆竹。

  《条例》明确指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烟台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市民可打举报电话:110或6297099。(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孙永祝)

编辑:卢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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