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首部地方性法规《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出台

2016/9/30 10:31:02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烟台9月30日讯(通讯员 蔡琛 记者 于雅琪) 记者从森林防火指挥部获悉,近日,《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由烟台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9月23日公布,将于2016年11月1日施行。《条例》是烟台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烟台市突出抓好责任落实、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等关键环节,不断提升森林防火能力,连续多年未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森林火灾受害率始终控制在0.3‰以内,防火形势保持总体平稳。《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进一步提升森林防火能力,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6年8月26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9月23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科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组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灭火工作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森林防火科技投入,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预防森林火灾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森林火灾灾后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者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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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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