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实现城乡全覆盖

2016/9/19 9:17:03   来源:中国山东网烟台频道    

  中国山东网烟台频道9月19日讯 (通讯员 庞清潇 徐升芳)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为加快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结合自身实际,烟台高新区出台了《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对城镇无业、失业人员落实奖励扶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补助。此举是烟台高新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高新区将实现全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全覆盖。

  严格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自2006年起,我省全面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即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扶助。从2012年1月1日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80元。我区已经建立起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执行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的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政策严格公平,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积极督促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我区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发展、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

  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制度。1980年3月21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规定:“终生只生一个的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后,2016年1月22日颁布实施的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即一次性发放180个月的基本工资的5%。

  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奖励扶助制度。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为贯彻落实省市精神,我区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做出了明确界定,是指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年满60周岁之后,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奖扶资金,确保足额发发到群众手中。

  烟台市高新区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认真落实上述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实现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实现无缝隙全覆盖。计划生育家庭为落实基本国策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我们责无旁贷。在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计生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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