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医保新政明年实施 新农合退出历史舞台

2014/10/16 16:25:19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网10月16日讯(记者 孙宗顺 通讯员 王洋 孙冠群) 15日,烟台市政府下发《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标志着烟台市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面整合,新农合也将宣告退出历史舞台。

  居民医疗保险共设置两个缴费档次

  “暂行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00元。各类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

  特殊群体按成年居民一档标准缴费,各级政府应按相关规定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资助。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老年居民按二档缴费;原新农合成年居民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档次的医疗保险待遇,鼓励参保居民选择二档缴费,提高保障水平。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不含新生儿),参保居民应于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按学籍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成年居民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总费用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险承担80%(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居民患慢性疾病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的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未成年居民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14万元,二档缴费的17万元。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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